受理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月-9月)8:00-12:00 15:00-18:00冬季(10月-12月)8:00=12:00 14:00-18:00 |
办理地点: |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四楼401室 |
联系电话: |
0916-2996030 |
办理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信息来源: |
市国土资源局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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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3条:对原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 |
办理条件: |
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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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申请人和受让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双方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章程及工商登记信息表;受让方不是法人企业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书;转让申请人申请报告,国有企业申请转让的需附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证明;在市土地矿业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市土地矿业权交易管理办公室技术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受让人的资金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价款处置情况证明和缴清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矿区范围图及开采现状图;采矿权评估备案证明;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出具原转让审批文件;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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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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