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9月)8:00-12:00 15:00-18:00;其余:8:00-12:00 14:00-18:00 |
办理地点: |
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汉中市国土局资源环境科 |
联系电话: |
0916-2996031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信息来源: |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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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3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办理条件: |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需要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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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工程的建设范围、内容等基本情况);
2、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程建设项目位置的有关文件及相应图件;
4、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地区是否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现场调查资料;
5、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是否有压覆区域内的矿产储量报告,储量报告是否经过储量管理机构评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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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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