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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委市政府联合出台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意见》《办法》
2021-08-06 18:18
来源: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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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问题,作过多次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论述和深刻阐释。陕西省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批示、论述等精神,多次研究部署,今年7月,省政府又专门召开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并就落实国家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等工作进行专门安排。汉中市委、市政府在全省率先制定印发了《汉中市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机制的意见》和《汉中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实施办法》,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防死守耕地红线;并通过市自然资源局在南郑区开展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试点工作基础上,构建了“党政同责、部门协同、镇为主体、源头严控”的早发现快制止、严执法的共同责任机制。为基层更加直接有效的全面压实耕地保护责任、遏制各类违法乱占耕地行为提供了参考。

汉中市委市政府联合出台耕地保护

共同责任机制《意见》《办法》

    近日,汉中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汉中市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机制的意见〉〈汉中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市、县、镇三级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村两委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进行明确细化,建立健全了源头防范机制、依法惩处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制定了非常具有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并于2021年8月4日印发之日正式实施。

    该《意见》明确了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源头防范、依法惩处、考核评价等四项机制。

在共同责任机制中明确了4个责任职责:一是坚持党委政府同责,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对辖区耕地保护负总责,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对耕地保护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耕地保护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二是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纪委监委、发改、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审计、水利、林业等涉及耕地保护的行业部门单位对职责范围内耕地保护负监管责任。三是落实镇级主体责任,各镇(办)要落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承担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行为线索核实、违法制止、行政整改、重大违法案件报告职责。四是夯实村级直接责任,各村(社区)支书(主任)、村民组长全面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对巡查发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行为直接负责。

    在源头防范机制中明确了镇村和相关基层站所有关职能职责:一方面,强化巡查发现问题。要求各镇(办)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将巡查发现作为村级组织履职尽责的首要任务,对村民小组发现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行为,村级干部要按照“事不过夜”的要求现场核实、劝止,并同步报告镇(办),同时各镇(办)要开通举报电话,完善群众信访举报渠道,加强普法宣传,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快速制止守好源头。(办)负责对各类违法线索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镇(办)职能机构、自然资源部门驻镇机构、农综站(农经站)和村(社区)两委等人员力量现场进行核查、制止,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消除违法状态,逾期消除不到位的,移交有执法权限的机关从严查处,从严追责。

    在依法惩处机制中明确了案件查处、司法介入、责任追究等规定:一是强化执法惩处,各执法部门收到镇(办)移交线索后,履行执法监管责任,组织执法力量,严格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格执法到位,坚决做到该拆除的拆除到位,该没收的没收到位,该追究刑责的要坚决移送到位。二是提请司法同步介入。畅通行刑对接渠道,各级检察、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尤其是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件,各级法院依法从快审理裁定和执行涉及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实行行政和刑事执法双管齐下,为耕地保护执法监察提供司法保障。三是从严责任追究。各级执法监管部门要建立执法台帐,对年度内出现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或其它农用地20亩以上的镇(办),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依纪依规追究违法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年度卫片执法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超15%的县(区),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在考核评价机制中明确了考评、奖惩、土地督察规定:一是加强考评工作,将耕地保护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重要内容,增大考核分值,考核和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二是做到奖惩分明,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县(区)、部门、镇(办)和村(社区),由市委、市政府按程序列入年度表彰计划并予以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对耕地保护不力和违法严重的县(区)、部门,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在一定范围通报,并实行“增违挂钩”。三是开展土地督察。市自然资源总督察对县(区)和相关部门落实耕地保护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必要时可延伸到镇(办)。强化风险防范,倒逼履职尽责,形成共同责任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该《实施办法》共十八条。主要从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构建“党政同责、部门协同、镇为主体、源头严控”的早发现、快制止、严执法的共同责任机制严守市耕地红线等方面,细化了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其中,规定纪委监委、组织和人社部门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进一步厘清了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应担负的责任任务,对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在耕地保护中应提供的司法保障进行了明确,对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发改、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健、文旅、税务、消防、供气、金融等15个部门在耕地保护方面应承担的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要求审计部门将耕地保护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对领导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组织实施,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不到位的线索向纪委监委移交,对村(社区)的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明确要求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县(区)政府与镇(办)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实施办法》还明确提出,对耕地保护不力和违法严重的县(区)、部门,市自然资源局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暂停辖区内用地审批,并同等数量核减当年辖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同时,要充分运用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通报自然资源典型违法案件,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耕地保护的良好氛围。从而形成全市上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新机制,运用严格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合力防范和遏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据悉,该《意见》和《实施办法》创新点在于,《土地管理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只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职责责任或问责规定,该《意见》和《实施办法》首次将耕地保护责任细化具体到与耕地区域更近、管护更便捷的镇、村两级,并对镇(办)、村(社区)的耕地保护责任明确了奖惩规定,填补了镇(办)耕地保护机制规定和过错责任追究问责办法,全面压实耕地保护责任。(田彦新  蔺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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