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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2023-09-12 17:28
来源: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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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保护,及时发现、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守好自然资源领域安全底线,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汉中市自然资源局举报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市范围内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举报奖励。(不包含各级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具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进行的举报)

第三条举报下列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开采、以采代探、不按批准矿种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的行为。

(二)以土地平整、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各种工程建设名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通过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非法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硐)和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在偏远山区、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其他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属有关职能部门已掌握的违法线索或事实的;举报前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已被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对象已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整改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在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三)共同非法偷采盗采的违法人员自首、主动供述、揭发他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或者提供相关线索的

(四)举报区域性(无具体非法违法开采点指向、对象不明确、非法违法开采行为表述不具体、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主体详细情况的)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

(五)使用批量卫星遥感影像、信息进行举报的

(六)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七)举报的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内容不属实,或者不属于汉中市自然资源局管辖范围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

第五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来信来访举报: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与南团结街十字(汉中市自然资源局),邮编:723000

(二)电话举报:0916-2996090   0916-2996039

(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邮箱举报:gtj_hz@sina.com

举报可以实名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

第六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限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举报人、身份证号码(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证明举报人主体身份的证件)以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不列入奖励范围内。

(二)举报线索经查实认定属实的给予线索举报人奖励,实行一事一奖的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举报单个对象有多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不累计奖励,按奖励资金最高项发放奖励。多人分别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最先受理的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联名举报人自行确认分配奖励资金的方案后,共同委托一名举报人登记领取奖励资金。

第七条 具体举报奖励标准为: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属实,但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五条,属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奖励;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属实并且进行立案调查,查处的涉案矿产品价值为500-2000(含)元的,每条线索奖励第一举报人壹佰元(¥100)人民币查处的涉案矿产品价值超过2000元的,按照查处矿产品价值的5%奖励第一举报人,最高不超过仟元(¥2000)人民币。

第八条 在举报线索查后及时将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证明主体身份的证件和委托手续)与举报人主体身份一致的银行卡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领取事项,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参与线索举报调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线索举报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员信息。因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虚假举报、恶意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扰乱工作秩序的,一经查实,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从自然资源执法办案经费中列支,原则上奖励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汉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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