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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十大亮点(八)
2022-12-30 16:03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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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十大亮点(八)

原文链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十大亮点(八)-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shaanxi.gov.cn)

开栏语

20229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2022121日起施行。

该实施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重大举措,也是保障我省土地管理秩序的重要法治武器。

在该实施办法施行之际,本公众号将陆续刊发《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大亮点,以供广大读者学习交流。

亮点八、细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的条件和程序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进行了规定,在《办法》的修订过程中,综合梳理上位法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的规定,形成了出租、出让的六项条件和五项程序。

《办法》第五十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二)符合产业准入和生态保护要求;(三)规划用途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四)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登记;(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五项程序,其内容细化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市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拟出让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规划、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要求。具体规定为:(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向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六十日内对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提出意见,并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并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因补充资料、实地勘察或者情况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提出意见时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根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研究,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报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和支付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持有效合同、价款支付凭证以及纳税证明等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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