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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汉中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04-17 16:13
来源: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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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中心城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规范临时利用行为,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和流失。我局制定了《汉中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到2023年5月17日。公告期内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hzsdcjck@163.com

二、信函邮寄,请寄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50号(邮编:

723000,收件人:汉中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监测科)。

附件:《汉中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2023417


汉中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规范临时利用行为,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和流失,根据《汉中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汉办发[2021]2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土地范围包括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储备土地临时使用,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以出租、出借等方式予以临时利用的行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局代表市政府对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监管职责。中心城区各自然资源分局为本辖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责任主体,下属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纳入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且短期内不供应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报自然资源分局审批后实施。土地储备机构应通过媒体或现场公示牌公开发布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信息。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应当保证土地权属和界限清楚。

储备土地已存在他项权的,临时利用前应当先征得他项权人同意。

第五条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以出租方式实行有偿使用;但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采取出借方式实行无偿使用。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临时利用人签订储备土地的出借协议或者租赁协议。

第六条 临时利用类型

(一)公益性

市政、园林、教育等公共公益和重大产业项目规划建设需临时利用储备地块的;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安排临时利用储备地块的,通过出借方式加以利用。

(二)经营性

近期暂未列入出让计划的储备地块,通过公开竞租加以利用。

第七条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审批程序

(一)储备土地出借。申请出借单位向储备机构提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初审后报自然资源分局及同级财政国资办,经研究确定并报辖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利用。出借单位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储备土地临时出借协议。

(二)储备土地租赁。有多个用地单位报名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开展公开竞租方式确定租用单位,报经自然资源分局及同级财政国资办审批后利用。租用单位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租赁协议。不适合招标或招标不成的,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土地储备机构可以直接确定承租人。

第八条 以出租方式利用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方案中明确底价。底价为年土地使用费与出租土地应缴纳税费之和。年土地使用费以该临时用地实际用途基准地价为基数,除以按实际用途确定的使用年限计算。

第九条储备土地临时租用(出借)协议需明确临时利用的用途、土地面积、期限、租金和保证金收取标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需明确对于临时利用期内若遇政府需要使用该储备地块时,该地块将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且无偿归还。

第十条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全部缴入同级财政,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一条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临时使用人依据经批准的临时利用方案、临时租赁协议或临时出借协议,在临时使用前,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临时使用人不得将土地临时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和抵押。临时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临时使用的,需报经土地储备机构同意,重新签订储备土地临时租赁协议,并缴纳相应临时用地租金或重新签订储备土地临时出借协议。

第十三条 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等城乡建设需要或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前告知土地使用者,储备土地临时租赁(出借)协议自行失效。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设施并清理现场,恢复储备土地原状,将储备土地退回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人拒不执行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组织清退,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临时利用人承担。

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后,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协议约定,退还保证金和相应比例的租金。收回土地时,除退还保证金外,土地储备机构对临时建设投资者不作任何补偿。

  前款规定的内容应当在储备土地出借协议或者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四条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租用(出借)协议签订后,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组织交付土地。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对临时使用储备土地进行日常监管,对违反协议约定的,责令使用者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收回其临时用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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