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相关的居住权登记工作,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在2024年4 月16日成功受理并办理第一例“居住权”。
杜先生想把房子过户给儿子,但是又担心儿子和儿媳妇以后不让我居住,没有保障总感觉不安心,这种情况来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得知杜先生家的特殊情况后,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告知杜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可对该不动产设立“居住权”,以此来解决杜先生后顾之忧。并对什么是“居住权”?如何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如何注销进行了耐心详细讲解。杜先生得知可设立“居住权”来保障自己老有所住后,十分感谢,于第二天同家人携带相关资料来到登记中心,中心人员通过绿色通道及时为杜先生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业务,并取得“居住权”登记证明。
相关名词解释: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内容,属于用益物权中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如何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或者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设立。
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是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与他人协议,设定居住权。
例如:(1)夫妻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的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对其中的一部分房屋享有一定期限或者终身的居住权。
(2)父母作为住宅所有权人将房产所有权通过赠与或者买卖过户给子女的同时,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
(3)以房养老。住宅所有权人在其年老时,将其住宅出卖,同时约定住宅的受让人在该房屋上为其设定居住权,并一次性或分期向其支付价款,以作为其养老金。
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居住权合同,内容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依据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
(1)依据遗嘱继承方式设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遗嘱中对死后房屋作为遗产的使用问题,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设定居住权,但须留出适当房屋由其配偶终身居住。
(2)依据遗赠的方式设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遗嘱中,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设定居住权。例如,遗嘱指定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中的一部分,让自己的保姆终身或者非终身居住。
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是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判决设立居住权的情形。
例如:(1)夫妻双方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将住宅所有权判决给一方,居住权判决给另一方。
(2)人民法院关于继承事宜的判决中,对居住权进行判决。
居住权的限制性规定及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抵押不动产上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函。
居住权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登记如何办理?
申请人(居住权的设立人和居住权人)可携带居民身份证、证明有居住权的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材料至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窗口咨询办理,咨询电话:0916-5515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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