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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4-28 17:17
来源: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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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省局2020年12月18日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21年1月18日
(规范性文件:94-〔2021〕)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促进测绘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的发布、更改、增加、删除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测绘单位的名称、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测绘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和省信用管理平台公开发布。
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征集:
(一)执法检查;
(二)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收集;
(三)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含举报);
(四)政府有关部门公开;
(五)其他有关合法途径。  
第七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征集的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信用信息应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逐级上报,并上传真实有效证明文件。
第八条  信用信息提供方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发布即生效。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在单位存续期间长期公开。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信用信息管理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测绘单位或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应当列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
(一)被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测绘地理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被判定不合格,并在限期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被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四)对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例行保密检查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在限期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
(五)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测绘活动中具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和省信用管理平台查询信用信息。
测绘单位或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或省信用管理平台获取本单位的信用报告。
第十二条  省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负责信用信息的审查发布工作。审查通过的信用信息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和省信用管理平台发布。
第十三条  省局各职能部门需要发布的信用信息,应当经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合法性审查后,报职能部门分管局领导批准,由法规与行业管理处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向省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异议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该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省局职能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及时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应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没有任何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且有多项良好信用信息记录的测绘单位可采取公开表扬等相关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黑名单的测绘单位或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监管。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或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省局投诉,省局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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