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然资源局,汉台、南郑、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汉中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28日
汉中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汉中市“三市”建设目标和“四个在汉中”品牌打造。按照“推动高品质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指导思想及加快实现“幸福宜居名市全面建成”的远景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中心城区内规划建设的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他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日照分析涵义、适用范围及标准
(一)本规定所指的日照分析是指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采用计算机日照分析软件,在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分析研究拟建建筑日照与其他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已建建筑以及场地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行为。
(二)本规定适用于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含低层、多层、高层)和场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居住建筑、中小学教学楼、宿舍(指集中管理使用的居住建筑,含学生宿舍、教师宿舍、员工宿舍)、医院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含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场地是指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居住区内的集中绿地。
(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含低层、多层、高层)和场地的日照标准为:
1.居住建筑主朝向所有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2.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不低于2小时日照标准,其中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
3.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含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4.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标准。
5.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建筑、老年公寓等特殊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6.居住区内的集中绿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
(四)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进行分析,次朝向不作日照要求。居住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五)对拟建建筑建设前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建设后的有效日照时间不得减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三条 日照报告编制要求
(一)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均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其中若涉及规划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三)应当使用住建部推广使用或通过国家级软件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
(四)申报项目或周边相邻建筑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建设单位在报审规划方案时,应当在总平面图上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第四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一)地理位置:汉中市中心城区,纬度为33度03分,经度为107度01分。其它县自行核准经纬度。
(二)日照基准年:公元2001年。
(三)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四)分析方法: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建议优先采用“沿线多点分析”,有日照要求的场地建议优先采用“多点区域分析”。对现状住宅建筑进行沿线多点分析后当发现有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的情况时,再对其居室窗台面日照有影响部分进行窗户分析。
(五)采样点间距及时间间隔:采样点间距窗户宜取0.3米~0.6米,建筑宜取0.6米~1.0米,场地宜取1.0米~5.0米;采样时间间隔不宜大于1分钟。
(六)最小连续时间:不应小于5分钟。
(七)时间统计方式:采取累积计算方式,若日照要求为2小时,累计不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若日照要求为3小时,则累计不超过三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
第五条 日照分析范围划分
(一)以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内报审方案最高建筑高度的1.34倍为半径,以用地轮廓线最外侧拐点为圆心形成多个圆形,以其切线的闭合线范围为最小日照分析范围(见附件1图一)。
(二)涉及不规整地形的,以用地边界各个点为圆心,报审方案最高建筑高度的1.34倍为半径,用地轮廓线外侧形成多个圆形,以各个圆形切线形成的规则闭合线范围为最小日照分析范围(见附件1图二)。
(三)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项目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亦应参与分析。
第六条 日照计算起点
(一)日照分析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二)落地窗、凸窗和落地凸窗应以虚拟的窗台面位置为计算起点(见附件2图三)。
(三)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应以窗洞口所在的虚拟窗台面位置为计算起点(见附件2图四)。
(四)涉及异型外墙和异型窗体可简化为简单的几何包络体。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窗户结构形式,按照简化原则确定其计算起点。
(五)窗户宽度小于等于1.80米的,应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1.80米的,选取日照有利的1.80米宽度计算。
第七条 阳台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见附件3图五)。
(二)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墙洞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附件3图六)。
(三)本规定未列举的阳台形式,可参照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第八条 日照分析建模要求
(一)所有建模应采取统一的平面和高程基准。
(二)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外墙轮廓线建立模型。
(三)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挡或对其他建筑造成遮挡,也应建模。
(四)构成遮挡的地形、建筑附属物也应建模。当屋顶或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见附件4图七)。
(五)进行窗户分析时,应对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上的窗进行定位。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窗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六)对于拟建项目周边为空地的,按照建筑体量模拟进行日照分析,其建模方案应按照建筑控制线最不利退线要求进行日照分析。
(七)对于无法获取的现状建筑资料,建模时建筑的层高按居住建筑3米、办公建筑4米、商业建筑5米控制。也可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进行实测,依法出具实测成果报告。
第九条 日照分析主要资料
(一)日照分析主要资料包含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户型图及其它用地范围内(日照分析范围内除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区域)所有建筑的总平面图。
(二)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总平面图:需主要含有指北针、比例尺、项目位置图、图例说明、坐标、相对高程、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道路名称、道路宽度、用地边界、建筑层数、高度、楼号、建筑功能、建筑定位尺寸标注、电梯井位置等。其中建筑轮廓必须为闭合的有效线。
(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平立剖面图和户型图:需主要含各层及屋顶平面图、建筑定位尺寸标注、建筑室内外高差、电梯井位置及高度、各层层高、女儿墙高度、装饰架高度、屋顶高度、房间功能名称等。
(四)其它用地范围内(日照分析范围内除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区域)所有建筑的总平面图:需主要含各个项目位置图、坐标、相对高程、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道路名称、道路宽度、建筑层数、高度、楼号、建筑功能、建筑定位尺寸标注、建筑室内外高差、屋顶高度。其中建筑轮廓必须为闭合的有效线。需要做窗户分析时,应提供窗户位置图等。
第十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构成
(一)日照报告说明书:项目基本信息、建设单位信息、报告分析单位信息(需含相应资质证明)、日照分析软件名称及版本、分析依据标准、分析参数、以上资料来源说明、分析结论说明(报告结论中需按照项目自身、项目对外分别明确日照分析结论;对被遮挡建筑列表说明各项日照分析结果,其中现状建筑还应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比较分析)。
(二)日照分析成果附图:区位示意图、日照分析范围图、现状多点区域日照分析图、现状沿线多点日照分析图、规划多点区域日照分析图、规划沿线多点日照分析图,若存在日照影响则应绘制对应的日照不足对比分析图。以上所有日照分析图纸需明确日照分析参数(经纬度、日照基准年、有效时间带、分析方法、采样点间距及时间间距、最小连续时间、时间统计方式)。
(三)日照分析报告编制人员需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建设单位报审项目经办人需对日照分析报告结论确认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建设单位应对日照分析报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的日照计算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计算结论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对日照分析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因日照分析结论错误或不真实,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自然资源部门对报审的拟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成果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审查,不对建筑建成后实测结果负责。
(四)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可由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复核。
1.出现涉及日照原因的信访、复议、诉讼的;
2.分析结论与审查结论不一致的;
3.其他对分析结论存疑的。
(五)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与汉中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中心联系。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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