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关于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推进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我局制定了《关于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106199114@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50号(邮编:72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
附件:
《关于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4日
附件: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汉中市司法局
汉中市民政局
关于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民政局:
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中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第84项改革举措“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改革要求,推进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根据《民法典》《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4〕97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建立健全遗产管理人不动产查询、登记机制,持续优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申请主体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涉及不动产选择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可以由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持以下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五)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
(六)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包括:
1.遗嘱中明确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及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见附件1);
2.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提交无遗嘱执行人且由全体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及声明材料(见附件2)、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3.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应提交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由该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见附件2);
4.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应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判决书等)、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声明材料(见附件2)。
(七)经遗产管理人和全体法定继承人确认的亲属关系表(附件3);
(八)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分配协议(附件4);
(九)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放弃继承(受遗赠)的,应当提交放弃继承权(受遗赠)公证书或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由本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受遗赠)声明书(附件5)。
四、工作要求
(一)通过遗产管理人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从审批时间开始计算),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经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通过遗产管理人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对以下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①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70周岁,确实难以获取其死亡证明的;
②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推算如若健在的时间超过(含)70周岁,确实难以获取其死亡证明的;
③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70周岁的,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
④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70周岁的,确实难以获取其父母的死亡证明的;
⑤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
遗产管理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提交的材料,按照《汉中市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汉市自然资发﹝2023﹞128号)执行。
(三)关于核查内容的开展
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前期的资料审核和询问中若发现遗产管理人(含经办人)、见证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其不适用以非公证方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和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遗产管理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对其进行核查。
(四)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
遗产管理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参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登记申请人、申请材料和申请内容履行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本指导意见实施范围为汉中市辖区、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同时征求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联合发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自实施之日起两年止。
附件1: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一)(遗嘱执行人担任适用)
附件2: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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