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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汉中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中心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索  引  号: 610700000-/2020015855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7日 00:00
来       源: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单位: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一)需要实地检查的项目建设质量;
   
(二)需要抽样检查新增耕地质量、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质量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发现的情况进行现场反馈;

    (二)发现问题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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