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市国土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采矿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采矿权人是否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发利用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依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对采矿权人抽查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抽查矿山名单工作应当在4月底之前完成,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9月底之前完成全部抽查工作,并将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摇号确定抽查的勘查项目或矿山,应当全部开展实地核查,全面核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实地核查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勘查项目和矿山进行实地核查,应当随机选派核查人员,核查人员不少于三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核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记录在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矿业权人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人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矿业权人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矿业权人信息填报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设“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专栏,矿业权人登录勘查项目或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填报。
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按要求公示。矿业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上年度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在年度信息填报期间,矿业权人发现其填报和公示的信息存在不准确、错误、遗漏的,可以进行更正,更正前后信息同时公示。
(二)公示信息抽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矿山情况, 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等,依据采矿许可证编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抽取比例不低于各类矿山总数的5%。根据需要应当增加对重点矿山的抽查,根据矿业秩序等情况开展专项抽查。
(三)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采矿权人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入异常名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国土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应依法予以限制,对矿业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依法予以禁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