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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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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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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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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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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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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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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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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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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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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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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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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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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299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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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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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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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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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299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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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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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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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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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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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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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该事项应当具备的资质、证书等。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2、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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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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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地单位申请材料或处罚决定书;
2、土地权属证明;
3、宗地图;
4、土地补偿协议(强制收回的除外);
5、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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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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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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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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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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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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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3、决定阶段责任: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政府批准,确定处置方式并组织实施;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收回决定书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批后监管规定进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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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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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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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流程图
附表3-3
利用科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发现的情况进行现场反馈;
(二)发现问题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