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退出
政府信息公开
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索  引  号: 610700000-/2020015837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7日 00:00
来       源: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附表3-2

16、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653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

 

 

 

17、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653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交还土地。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

 

 

 

18、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653号修订)

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破坏耕地的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19、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 元以下罚款。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4年第60)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恢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20、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治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3号)

 

 

21、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653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

 

 

22、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3、对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653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4、对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653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5、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

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653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6、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 号发布,653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4年第60)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27、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653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28、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653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29、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政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

 

 

 

30、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陕西省矿产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地质勘查资格证书进行地质勘查或者超越资格证书业务范围进行地质勘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勘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勘查,没收违法所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1、对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采、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矿产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陕西省矿产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

 

 

 

32、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3、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四条: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四十二条第六款: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4、对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5、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

 

 

36、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勘查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

 

 

37、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

 

 

38、对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缴纳,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39、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矿产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破坏、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恢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陕西省矿产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0、对闲置土地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3号)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行政处罚法》

 

 

41、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014年第60)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恢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42、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

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4年第60)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恢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43、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

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4年第60)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恢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44、对未按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

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01356)

第五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4年第60)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恢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45、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

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1年第45)

第十七条: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等变化情况,以宗地为单位,随时调查,及时变更地籍图件和数据库。第三十二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恢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46、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

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4年第60)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恢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47、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

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4年第60)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恢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48、对未按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

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3年第56)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4年第60)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恢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49、对未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4年第23号)

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弄虚作假的,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恢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50、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9年第44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恢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51、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恢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52、对未按规定编制恢复治理方案、未按照方案进行及时治理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9年第44号)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53、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54、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9年第44号)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55、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56、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整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57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4年第60)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整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58、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整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59、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

化石档案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三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整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60、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

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三十七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整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61、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8(土地)

0916-2996039(矿产)

责任处室

执法监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50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4年第60)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整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流程图

 

 

 

 

注:此流程图适用于所有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项目。

网站主办单位: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电话:0916-2996000   传真:0916-2996023  邮箱:gtj_hz@sina.com 网站标识码:6107000043
备案号:陕ICP备14003207号-2
陕公网安备61070202000127号    网站地图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