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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第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用地审批、征收(用)、使用和耕地保护情况;(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四)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延续、转让、注销、租赁、抵押等活动。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年第1号)
第十九条:对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一)根据土地监察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二)针对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三)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
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责1.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2.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督促落实国土资源部督查、验收意见。3.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典型违法案件。4.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5.通报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5.10 挂牌督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查处到位。5.12 约谈根据土地违法严重程度,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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