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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索  引  号: 610700000-/2020015828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7日 00:00
来       源: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1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3

责任处室

资金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36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责任事项

1、起始阶段责任: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依据开据缴款书,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费用;

2、征收阶段责任:用地单位或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解缴市级财政国库,并将缴款票据提交市国资源局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财政、审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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