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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土地闲置费征收
索  引  号: 610700000-/2020015827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7日 00:00
来       源: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12、土地闲置费征收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6-2996033

责任处室

资金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996036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责任事项

1、起始阶段责任:下达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2、征收阶段责任:对拒不交纳耕地闲置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事后监管责任:财政、审计、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闲置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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