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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索  引  号: 6107000043/2025-000728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31日 17:50
来       源: 财务与资金运用科 发布机构: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内容概述: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复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制定复垦标准。

政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2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

政府部门;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闲 置 土 地 处 置 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陕财税〔2021〕11号

3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本级

政府部门

耕地开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根据陕国土资发〔2015〕11号文件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实行由数量和产能组成的差别化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详见陕自然资发〔2020〕27号文件。

政府部门;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陕国土资发〔2015〕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自然资发〔2020〕27号

4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业单位

不动产登记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政府部门;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陕价费发〔2017〕37号,财税〔2019〕45号,陕财税〔2019〕14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5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府性基金

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和各县城总体规划区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决定》(陕发〔1996〕5号)确定的试点建制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1)汉中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和各组团一般民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2)县城城市规划区一般民用建筑征收标准为:城固、勉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计征;洋县、西乡、宁强、略阳、镇巴、留坝、佛坪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征。(3)市、县城市规划区及组团村(居)民个人自建住房按相应区域一般民用建筑标准的50%计征。(4)试点建制镇规划区一般民用建筑和村(居)民个人自建住房均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已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和各组团的除外)

(5)商品房开发不分建筑物性质,按相应区域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足额征收。(6)工业生产性建筑及仓储建筑,以工程所在区域的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的80%计征。(7)不宜按建设面积计算的各类构筑物工程,按工程概算总投资的5%计征。(8)在征收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按所在区域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计征城市配套费。

政府部门;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国发〔1998〕34号,计价格〔2001〕585号,陕政办发〔2001〕93号,财综函〔2002〕3号,陕价行发〔2005〕17号,陕价商发〔2012〕123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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